男子竊車赴花旅遊 遭吉安警查獲依法送辦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吉安報導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員警於6月17日21時許,執行勤區查察勤務時,行經花蓮市建國路二段,發現前方黑色自小客車行跡可疑,經查詢發現此車於稍早在台中被通報為失竊車輛,員警隨即對此車輛實施盤查。
     此車共有駕駛林姓男子及乘客陳姓男子、林姓女子3人,經了解他們是為了來花蓮旅遊,所以林男及陳男在台中竊取林男嫂嫂的汽車,並沿中橫公路開到花蓮,員警將林男等3人帶返派出所調查,又發現林男為無照駕駛,立即予以告發。經警詢後,依涉嫌刑法竊盜罪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

     吉安警分局呼籲,依據刑法第32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構成加強竊盜罪,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切勿以身試法。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