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不同喔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已於4月份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還收到催繳通知書? 經查明後,得知民眾4月份到便利商店使用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列印繳納的是汽車燃料使用費,實際上使用牌照稅並未繳納。
     稅務局指出,民眾常將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搞混,實際上兩者並不同。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的一種,由各縣市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自用車輛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營業用車輛則分上下兩期徵收(上期是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是10月1日至10月31日),徵收目的在支應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燃料使用費由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負責代為徵收,開徵期間在每年的7月份,徵收目的係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且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二者性質及徵收目的皆不同。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向稅務局或是各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如對所收到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催繳通知書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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