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公共設施保留地 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政府徵收或收購前,考量此土地之使用受到限制,所以土地稅法明定地價稅可適用特別稅率,如果符合特定要件亦可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作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按2‰計徵地價稅外,統按6‰稅率計徵,倘若此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可申請免徵地價稅,而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則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稅務局提醒民眾,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規定,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可申請免徵地價稅。民眾持有的土地如符合免稅規定,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當年即可免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民眾如有地價稅疑義,可利用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22、25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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