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除了追繳欠稅款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合法送達後,如逾期未繳納,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另當年度未完稅的車輛,於滯納期滿後行駛在公共道路上或停放路邊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須繳清所欠本稅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若您的愛車尚未繳稅,請儘速向稅務局或派駐各監理站稅務櫃臺申請補發繳款書並繳納,以免受罰。如仍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