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消防局配合中央新勤務制度實施之因應作為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有關消防局超勤時數計算方式,均符合消防署頒佈之【各級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一項:「每日服勤時段以二班制、每月十五日以上之輪休日為原則,每日服勤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超過之時數為超時服勤時數。」之規定。
     舉例:當月若上班15日,每日休息時間4小時(授權各分隊主管依當日人力情形給予2-8小時休息時間),總服勤時數為15日X(24小時-4小時)=300小時,總服勤時數300小時-應上班時數180小時(15日X12小時)=超勤服勤時數120小時。
     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原上限為1萬7千元,因應108年11月29日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為保障警消人員健康權及加班合理補償,行政院核定自112年1月1日起,將外勤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每人每月支領上限提高至1萬9千元以激勵工作士氣。再參酌超勤加班費時數現況,並經徵詢地方主管機關意見後,目前花蓮縣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已調整至行政院核定之上限1萬9千元。
     另消防機關核發未支領超勤加班費的方式,以年度預算如有結餘,除優先補償未逾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所定加班費時數上限(行政院明定1萬9千元金額上限)、專案加班或定額之加班費外,其餘未逾補休期限之補休假時數,仍應以補休期限2年內補休完畢為原則,並需符合結算要件,始得例外依法結算;其例外結算要件為:如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始有計算加班費的問題,且此「機關因業務需要無從補休」之結算要件,須由公務人員舉證曾於補休期限內向機關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曾否准事證,避免公務人員為結算加班費而怠於補休,導致以健康換加班費之亂象,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健康權保障之意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3年1月2日公保字第1120014677號函)

     近年花蓮縣消防人力補充情形如下:
一、依據消防署107年6月12日頒布「充實消防人力中、長期計畫」辦理,消防人力補充每年填報人力需求,並經消防署核備後再轉陳考試院辦理考試進用。
二、縣長為體恤消防人員工作之辛勞並因應新勤務制度之需要,於111年7月18日消防局組織編制員額自389名增加至580名,共計增加191名員額,並於同年11月5日報銓敘部同意備查在案。
三、於112年7月18日經縣府同意113年度預算員額由389人調整為400人,增加11名,另113年7月18日經縣府同意消防局自114年度起每年增加10名預算員額在案,目前礙於中央人力培訓量能不足,故無法滿足消防局之人力需求,消防局後續將持續向中央爭取人力之補充。
     自假訓練之合理性:
一、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9月5日總處培字第1120289053號函明示,訓練課程期間之公假天數核予授權由機關依實際需要覈實認定並辦理相關作業程序。
二、消防局辦理各項訓練均會徵求同仁參訓意願,且會明確表示因應當前新勤務制度下造成各分隊因補休時數過多致警力不足,故以自假參訓同仁為優先派訓對象,參訓期間之費用由公費支應,另路程假核予公假,讓所屬同仁在正常服勤及精進自身技能間權衡自由報名參訓,並無違反相關規定之虞。(目前實施自假訓練的縣市為台東縣、花蓮縣、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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