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每到7月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期間,常有民眾至地方稅務局來補發燃料使用費繳款書,使得「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經常被民眾混淆,兩者究竟有何差別呢?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性質屬稅捐,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份,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稅收是支應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而燃料使用費性質是屬於使用規費,繳納期間為每年7月份,由「公路監理機關」負責徵收,收入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二者性質及徵收目的是完全不相同的。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繳納車輛的各項稅費時,務必留意所繳的是「使用牌照稅」或「燃料使用費」,避免因混淆而讓權益受損。
稅務局最後表示,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3~24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如有燃料使用費或汽車過戶、異動等問題,則請向各地監理機關洽詢(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23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