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新城報導

114年6月26日12時30分許,方姓民眾將衣物隨意晾掛於臺鐵新城站無障礙坡道之扶手處,遭站方告誡後仍拒絕收拾,站方因而通報警方處理。
鐵路警察局花蓮分局獲報後立即派員警到場處理,同時先行協請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到場初步了解案情及處理,鐵警花蓮分局員警到場後向方民告誡不得將私人衣物晾掛於車站處,方民隨即將衣物收回,未再持續晾晒。
警方呼籲,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民眾切勿隨意在公共場所晾掛衣物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