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停讓行人及無照駕駛加重處罰 新制明(115)年上半年實施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為提升行人交通安全,強化車輛對行人的停讓義務,以及避免無照駕駛傷亡情形持續惡化,立法院114年10月28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加重罰鍰及其他處罰規定,期望透過更嚴格的法律規範,減少交通事故,保障用路人生命安全,此次修正條文重點說明如次:
     一、加重未停讓行人罰則:
(一)未停讓行人致人受傷者,罰鍰提高至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吊扣駕照期間延長至1至2年。
(二)未停讓行人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罰鍰提高至新臺幣3萬6,000元,並吊銷其駕照。
     二、為促進公共利益、保障行人及執行緊急任務人員安全,強化行人管理:
(一)行人不避讓緊急車輛:新增第7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新臺幣 500元罰鍰。
(二)加重行人闖入平交道罰則:罰鍰提高至新臺幣4,800元。
     三、加重無照駕駛罰則:
(一)機車駕駛人罰鍰提高至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
(二)汽車駕駛人罰鍰提高至新臺幣3萬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
(三)累犯累計期間提高至10年,累犯罰鍰修訂為無上限累加。
(四)增訂扣繳牌照及移置保管規定,強化車輛所有人之連帶責任:
1、增訂扣繳牌照3個月,10年內累計達3次者扣繳牌照1年。
2、當場禁止駕駛修訂為當場移置保管。
     花蓮縣警察局表示,未停讓行人及無照駕駛已成為道路交通之重大危害,此次修法意旨在於加重相關罰則以遏止違規行為,呼籲用路人遵守交通法規;花蓮縣警察局將持續至轄內各廣播電臺、機關、學校、社區、原住民部落及部隊等處所交通安全宣導,透過執法與宣導,建立更友善的用路環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期盼能有效降低傷亡事故,保障用路人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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