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近年來複合型災害頻繁發生,且型態日益多元。因應極端氣候持續變遷,為強化民眾防災與減災意識,並配合各項政府減災措施(如颱風警戒期間水域管制、堰塞湖警戒區域劃設等),特訂定並公告違反《災害防救法》之統一裁罰基準,以避免裁量標準不一,提升執法一致性。
提醒民眾,於災害預警發布期間,無論為黃色警戒之預防性勸導撤離、紅色警戒之強制撤離,或颱風期間公告之警戒區域範圍,均應配合各相關單位之管制措施,切勿違規進入或滯留。
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如第22條等),內容涵蓋減災整備、應變處置及復原重建等各階段工作,包括警戒區劃設、疏散避難及收容安置作業、災害演練、救災資源調度管理等。其中,與民眾關係最為密切者,為颱風期間警戒區公告後,應配合相關單位(如岸巡單位)之管制作業。

另依同法第55條規定:未取得臨時通行證而進入依第30條第1項第2款劃定之警戒區域,或經命離去而不離去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妨礙鄉(鎮、市)公所依第24條第2項辦理之疏散避難及收容作業者,亦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花蓮縣消防局呼籲,民眾如違反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將依法裁罰。防災減災非政府單方面責任,須仰賴全民共同配合與落實,方能有效守護生命與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