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友善交通、友善行人」的用路環境 花警加強宣導措施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112年1月份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於1月31日召開,會中縣長特別指示,縣府並沒有開放人行道停放汽機車,所以打造「友善交通、友善行人」的用路環境刻不容緩,因此責成花蓮縣警察局及所屬各分局加強宣導,也請用路人務必要共同遵守,建構溫暖有愛的友善行人環境。另縣長指出,在違規取締前提下應審慎檢視各項宣導工作是否完善且落實,才不會有民怨,同時也提升用路人交通知識並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彼此用路的安全,共同打造友善交通的用路環境。

為此,自即日起,花縣警局將要求所屬各分局運用家戶訪查時機,同時利用社區治安座談會等場合,深入鄰里、社區、商(店)家進行宣導,同時結合跑馬燈、電視牆、媒體託播等方式,務使鄉親知悉不得在人行道、騎樓(臨時)停車或設置路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1款、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以及行車通過路口要停讓行人先行(同條例第44條第2項、第48條第2項)等觀念,以貫徹中央提倡「從以往『車輛』為道路空間主角的觀念,逐漸轉變為以『人』為空間主角」之人本交通思考模式。

花蓮縣警察局長呂世明表示,立法院已於111年12月22日初審通過新增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得檢舉違規項目,包含人行道違規(臨時)停車(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1款、第56條1項1款),內政部警政署亦指出,恢復人行道違規停車檢舉每年將會增加約50至80萬件,請鄉親務必重視交通規則,除避免荷包失血外,透過大家的努力,共同打造「行人友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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